近日, “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自2018年1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这项改革将使超过5万家企业从中获益。
“一企一证”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实行按企业主体发证的模式。
凡是具有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多种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审批发证部门一并实施审查并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决定,并颁发一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副本中同时注明许可的产品名称。
产品范围包括目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38类产品(具体产品附后)
“一企一证”能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省 时 ——审查内容合并、审查频次合一
省 事 ——申请材料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
举个例子
“一企一证”带来的新变化
2017年2月,上海市质监局获批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一企一证”制度,并在3月初授予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全国首张含多个类别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陶旭海介绍说,公司主要生产3类高危化工品。改革之前这3类产品需要分别办理许可证方可生产。改革之后,只需要办理一张证即可。
总结
企业只需一次申请、一次审批,就能领到一张包括多个产品类别的许可证。行政效能明显提升、审批时间大幅减少,程序进一步简化,为企业节省了大量的人力成本和办证费用。
新发证企业——直接按照“一企一证”“一证一号”的原则办理
已获证企业——在换证时按“一企一证”换发新证书,逐步换发完毕
1.发证。企业首次申请1类以上产品生产许可证时,质监部门受理后一并核查,按照“一企一证”发证,证书有效期5年。
2.延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当企业申请1类以上产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时,质监部门受理后一并核查,按“一企一证”,收回原证书,换发新证书。证书有效期取原证书最短有效期。
提出延续申请,但不符合生产许可证延续有效期要求的,按新发证程序办理。
3.许可范围变更。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增加1类以上产品的,质监部门受理后一并核查,符合许可要求的,按“一企一证”,收回原证书,换发新证书。新证书有效期取原证书有效期。
4.迁址或名称变更。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地址迁移或企业名称、住所(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按“一企一证”换发新证,保留原证书有效期。
5.补领。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按“一企一证”补证,保留原证书有效期。
6.其他情形。企业因兼并、重组、吸收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的情形,按“一企一证”办理,证书有效期取原证书最短有效期。
到底哪些产品实施“一企一证”呢?
序号 | 产品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建筑用钢筋 | |
2 | 轴承钢材 | |
3 | 水泥 | |
4 | 人民币鉴别仪 | |
5 | 防伪技术产品 | |
6 |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 |
7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 |
8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 |
9 |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 |
10 | 防爆电气 | |
11 | 燃气器具 | |
12 | 空气压缩机 | |
13 | 港口装卸机械 | |
14 |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 |
15 | 公路桥梁支座 | |
16 |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 |
17 | 水工金属结构 | |
18 | 制冷设备 | |
19 | 内燃机 | |
20 | 砂轮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1 | 饲料粉碎机械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2 | 建筑卷扬机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3 | 钢丝绳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4 |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5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6 | 预应力混凝土枕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7 | 救生设备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8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9 | 电线电缆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0 | 耐火材料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1 |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2 | 建筑防水卷材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3 | 危险化学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4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5 | 汽车制动液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6 | 人造板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7 | 化肥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8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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