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曾经因抢劫被判过刑,出狱后却不思悔改,带着朋友乘着夜色盗窃通信电缆发财,结果可想而知。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通信电缆案,认定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3年1月1日,被告人刘某伙同范某(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钢锯等工具步行行至湛北乡周庄村至吴湾何庄村路上,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襄城县分公司价值5546.8元的200对通信电缆200米盗割后,卖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某村的张某(另案处理)后分肥。
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