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3324-2008标准发布后,为木家具行业提供了准则和行业标准,其中在人造板含水率及理化性能要求方面,此次修订标准中增加了人造板的含水率要求。各项人造板标准中含水率数值见下表:
标准代号 标准名称含水率要求
GB/T 11718-1999 中密度纤维板 4%-13%
GB/T 4897-2003 刨花板 4%-13%
GB/T 9846-2004 胶合板 6%-16%
GB/T 5849-2006 细木工板 6%-14%
GB/T 15102-2006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6%-14%
GB/T 15104-2006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6%-14%
在《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中,木家具、实木类家具、人造板类家具、综合类木家具、实木贴面家具分别被定义如下:
木家具:主要部件中装饰件、配件除外,其余采用木材、人造板等木质材料制成的家具。
实木类家具:以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为基材制作的、表面经涂饰处理的家具;或在此类基材上采用实木单板式薄木(木皮)贴面后再进行涂饰处理的家具,包括全实木家具、实木家具、实木贴面家具三类。
人造板家具:以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层积材等人造板作为基材制造的家具。
综合类家具:基材采用实木、人造板等多种材料混合制作的家具。
全实木家具:所有木质零部件(镜子托板、压条除外)均采用实木锯材或者实木板材制造的家具。
实木家具:基材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制作,表面没有覆面处理的家具。
实木贴面家具:基材采用实木锯材或实木板材制作,并在表面贴实木单板或薄木(木皮)的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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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标准此次修订和补充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家具主要部件、基材、实木类家具、人造板类家具、综合类木家具、软、硬质覆面、饰面、家具五金件”的定义;修改了产品“外表、内表”的定义;取消了“隐蔽处”的定义;增加了“产品分类”一章,规定了木家具的产品分类;在“主要尺寸及其偏差”中,修改了床类主要尺寸;桌面高、座高尺寸修改为一般项目;在“形状和位置公差”中,“邻边垂直度”项目增加“对边长度差”的检验;统一了“分缝”要求;在“主要材料要求”中,增加了“标识一致性”、“人造板含水率”要求、修改了木材含水率要求;在“外观要求”中,增加了“软、硬质覆面”外观要求;
增加了家具五金件、玻璃件外观要求;在“理化性能要求”中,增加了漆膜耐香烟灼烧要求、增加了漆膜耐香烟灼烧要求、软、硬质覆面“耐划痕、耐香烟灼烧、抗冲击、耐光色牢度”要求、“表面胶结合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取消了软、硬质覆面“耐湿热”要求;增加了“金属拉手耐腐蚀性要求”及试验方法;增加了“家具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及试验方法;增加了“公共场合木家具阻燃性”要求及试验方法;增加了检验项目分类;修改了“漆膜耐液性、耐湿热、耐干热”试验方法;增加了“检验规则”一章;增加了“产品使用说明”要求。
新标准还提出家具用主要人造板应符合人造板标准的要求,增加家具用刨花板、纤维板的部分理化性能要求,纤维板增加“吸水厚度膨胀率、内结合强度、静曲强 度、握螺钉力”检验项目,应符合GB/T 11718-1999《中密度纤维板》标准的规定;刨花板增加“静曲强度、内结合强度、2h吸水厚度膨胀率”检验项目,应符合GB/T 4897.3-2003《刨花板》标准的规定,厚度≥16mm的刨花板,其握螺钉力应≥1100N。由于刨花板、纤维板是人造板家具的主要用材,板材的质 量优劣直接影响产品的理化性能、力学性能,新标准中还增加了这些检验项目要求及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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